李燕律师●湖北瀛楚(咸宁)律师事务所 创始人、主任律师●执业15年|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双领域资深专家 ●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●财税与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&nb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李燕律师
电话号码:19318005588
手机号码:19318005588
执业证号:14212201111345005
执业律所:湖北瀛楚(咸宁)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咸宁市咸宁大道158号同惠上和城2栋2单元3楼
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具体如下:
1、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:为了补偿个人因身体伤害或健康问题所遭受的损失,被视为个人财产。
2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: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出某项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,那么这项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3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: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,如衣物、化妆品等。
4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:这可能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财产,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。
5、知识产权的收益:如果知识产权是在婚前获得或者婚后通过个人努力获得的,其收益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。
6、住房公积金:通常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,不是全部公积金余额。
7、保险:根据保险的种类和具体情况,分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。
8、奖金、奖牌:一方在体育比赛中获得的奖牌和奖金。
9、遣散费、自主择业费:如果配偶是军人,那么遣散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,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。
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几种常见情况及其判断标准:
1、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: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,如房产、存款、股票等,属于个人财产,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2、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:如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,这些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,属于个人财产。
3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: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某项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,则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。
4、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: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,如衣物、化妆品等,通常属于个人财产。
5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:这些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,属于军人个人财产。
6、住房公积金:虽然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但婚前部分和婚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。
7、保险:保险的分割取决于保险的种类和投保时间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,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,保单现金价值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;而人身险的保险金,如因疾病或意外获得的赔付,一般属于个人财产。
8、房产: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,也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但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,且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,则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。
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除一些情况之外,具体情况如下:
1、工资、奖金: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、奖金收入,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、补贴。
2、生产、经营的收益: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收益,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、合伙企业的收益等。
3、知识产权的收益: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益,如著作权、专利权、商标权等带来的经济利益。
4、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: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。
5、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:包括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、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等。
6、特殊情况下的财产: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以上内容仅供普法参考,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。如您正面临文中所述相关的法律问题,欢迎咨询咸宁李燕律师,我们将结合您的具体情况,为您提供专业、细致、贴心的法律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