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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李燕律师 李燕律师●湖北瀛楚(咸宁)律师事务所 创始人、主任律师●执业15年|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双领域资深专家  ●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●财税与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 &nb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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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李燕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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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4212201111345005

执业律所:湖北瀛楚(咸宁)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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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2024年股权收购中介合同二审案 厘清100万款项性质 驳回全额返还诉求

承办律师:李燕

执业律所:湖北瀛楚(咸宁)律师事务所

专业方向:中介(居间)合同纠纷、股权交易法律服务、款项性质抗辩、诉讼时效抗辩、二审商事代理

 

案情简介

2018年,某转让方通过中介促成公司股权收购交易,签订居间合同,成功促成股权收购协议书签署,转让方转账100万元给中介一方。后续股权收购项目后续履行出现问题,转让方起诉主张该100万元属于借款,要求中介方全额返还本金及利息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转让方不服提起上诉,上诉理由包含:案涉款项属于借款、中介未完成全部义务应当返还部分费用、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。李燕律师接受中介方委托代理二审应诉。

 

办案经过

难点一:上诉人混淆款项性质,将居间中介费主张为借款

上诉人主张案涉100万元系借款,提交微信聊天片段佐证。律师结合完整居间合同、股权收购协议、收条、庭审笔录综合质证:收条没有借贷表述,结合完整交易背景,该笔款项实质为居间报酬;微信对话存在特殊背景,不能单独截取片段认定借贷关系。

 

难点二:上诉人主张中介未完成全部合同义务,应当返还部分居间费

上诉人提出股权收购尾款没有全部到位,中介没有完成全部义务,应当返还50万元。律师重点阐释中介合同法律规则:中介人只要促成交易合同成立,即有权获取居间报酬;收购协议后续能否全部回款属于收购交易本身风险,该风险不应由中介方承担;转让方主动转账付款行为,视为双方对原合同付款条件作出变更,无权事后要求退费。

 

难点三:上诉人重新解读诉讼时效起算点,试图规避时效抗辩

上诉人提出诉讼时效应当从项目取得预售许可之后才开始起算,主张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。律师指出,转让方在2018年转账付款时,就已经知晓自身权利状态,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时效中止、中断证据,原告诉求已超过诉讼保护期间。二审法院进一步说理,即便抛开时效问题,实体上上诉人退款诉求本身就不能成立。

 

难点四:案件存在多次起诉又撤诉历史,当事人反复维权

本案属于上诉人第三次提起诉讼,之前两次起诉均开庭后撤诉。律师向法庭陈述案件诉讼背景,结合全案证据,请求二审维持一审裁判结果。

 

案件结果

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:

1、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全部判决;

2、认定案涉100万元属于居间中介报酬,不属于借款;

3、中介已经促成股权收购合同成立,委托人无权要求返还居间报酬;

4、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方承担。

 

律师办案复盘

股权收购中介合同二审抗辩标杆案例,胜诉核心三点:

1、结合完整交易背景、合同、庭审笔录,驳斥断章取义的微信片段证据,厘清大额资金属于居间报酬而非借款;

2、准确适用中介合同裁判规则: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即可取得报酬,收购交易后续履约风险不能转嫁中介;

3、同时从实体权利、诉讼时效两个层面构建抗辩防线,即便时效不做评判,实体上也不支持返还诉求,充分保障委托人权益。

 

案外说法

1、中介(居间)人促成双方签订交易合同,即可主张居间报酬;交易合同后续履行不顺、回款困难,不能要求中介退还已经支付的中介费。

2、不能仅靠碎片化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借贷关系,应当结合合同、收条、完整交易背景综合判断款项法律性质。

3、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,事后口头交涉不等于法定时效中断,需要留存书面有效主张权利的证据。

4、民事交易中自愿变更合同付款条件完成付款,事后不能以原合同条件为由主张返还。

 

承办律师简介

李燕,湖北瀛楚(咸宁)律师事务所创始人、主任律师,执业十余年,办理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1400+件,涉案总标的超亿元。擅长商事合同、担保保证金纠纷、股权债权、婚姻家事、刑事全阶段辩护,为多家国企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。

 

律所代表性案例

1、2024年股权收购中介合同二审案 厘清100万款项性质,驳回全额返还诉求(本案);

2、2026年介绍卖淫刑事案 认罪认罚退赃,成功争取缓刑;

3、2024年未成年人入户盗窃案 从犯认罪认罚,争取相对不起诉无案底;

4、2026年保证金合同二审案 诉讼时效抗辩成立,驳回协会高额上诉请求;

5、应届毕业生抢劫案,争取缓刑。

 

案件佐证材料示意

居间合同、股权收购协议书、转账凭证、收条、微信聊天记录、历次诉讼材料、一、二审代理词,系股权收购居间报酬纠纷典型商事二审判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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